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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江“6·22”特大沉船事故直接责任人被认定有罪

2000-09-17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杨三军 我有话说

新华社成都9月16日电(记者杨三军)经过合江县人民法院一天半的法庭审理,对合江“6·22”特大沉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梁应金、周守金等四人被认定犯有交通肇事罪。

昨天上午开庭、原计划为期一天的“6·22”特大沉船事故案的刑事诉讼部分,因控辩双方在一些证据和事实认定上争议较大,直到今天14时零4分才艰难结束。

合江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审调查、法庭举证、庭审辩论等审理程序后认定:船主梁应金对船舶安全疏于管理,违法配备船员,擅自改变船舶结构;驾驶员周守金冒雾航行,操作严重失误,违规从事驾引工作;承包人梁如兵和石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,无视交通运输安全,长期超载。四人的行为均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对船舶翻沉负有直接责任。同时,四名被告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,造成船舶翻沉事故,致使130人死亡,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情节特别恶劣,已构成交通肇事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今天中午,法庭没有立即对四名罪犯进行宣判。据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立生介绍,法庭从下午15时开始将继续对沉船案引发的民事诉讼案进行审判。原计划今天结束的庭审不得不延期至明日,待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结束后,法庭将一并宣判。

百余名沉船事故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代表日前提起民事诉讼,向梁应金之妻尹德明、之兄梁应超等涉案人员提出总额为715万元的赔偿。其中包括人身伤亡赔偿费、丧葬费、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。受害者亲属认为,梁应金之妻尹德明和梁应超是登记的船舶共有人,梁如兵是承包经营人,对船舶翻沉造成的人员和财物的损失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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